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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日期:2026年05月06日 | 浏览次数:3次

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基金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遵纪守法、规范有序、真实可靠、

准确及时、完整全面、方便查阅的原则,主动公开除依法不予公开外应该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开:

(一)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秘书处人员情况、章程及内部管理相关制度等;

(二)秘书处办公地址、各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地址;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

(四)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相关信息;

(五)基金会工作动态及有关捐赠事宜的新闻、活动报道;

(六)基金会其它允许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

(二)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三)基金会工作计划、工作进度等信息;

(四)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章  公开方式与途径

第七条  通过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对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进行公开。

第八条  按期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其指定的媒体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九条  基金会和基金管理部配合做好向捐赠人反馈捐赠到款及使用情况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基金会在编制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如实反映信息公布情况,接受民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

第十一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秘书长全面负责,审核信息公开内容,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并完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会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对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进行整理、登记、报批、公开、保管。

第十三条  所有公开的信息都需报秘书长审批,秘书长认为有需要的报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公开。

第十四条  对于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秘书长和基金会办公室应及时查清情况并在多种媒体上公布说明。

第十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享有信息公布的最终决定权,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十六条  基金会监事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审批程序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