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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2026年05月06日 | 浏览次数:3次

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与规范财务收支管理,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及基金会《章程》,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合法、安全、有效的投资增加收益,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形成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

 

第十条  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人员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理事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本会独立的人民币账户。本会基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本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及时足额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三条 基金会按其收入来源分为:

 

(一)捐赠收入,即接受境内外社会团体、单位及个人的捐赠获得的收入,包括资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二)投资收益,即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按是否存在时间或用途的限制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并于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资产和限定性资产。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以捐赠协议或捐赠函等文件为依据办理财产结转手续,并在接受捐赠后及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在无法确认公允价值时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另行造册登记。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十八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必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设立专项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资助公益项目、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必须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捐赠项目支出包括限定性项目支出和非限定性项目支出。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根据捐赠人意愿支出,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接受的捐款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基金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变现或者消耗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且一次性购买总金额超过10000元(含)的办公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资产一般列为低值易耗品或消耗品。

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列出固定资产清单注明使用和管理责任人,定期核对检查。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方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保管人员、会计人员共同签字,报秘书长批准。报废或转让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其他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基金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无形资产的转让使用,应按规定咨询专家进行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基金会发展基金,无形资产的相关支出,计入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七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并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基金会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要定期接受学校审计处的财务审计,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用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账本、固定资产台账、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一)账本、会计报表永久保管。

(二)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明细账保管期限为二十五年。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严格审查,由财务部提出销毁申请,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批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但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秘书处和财务部门共同监督。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录像留查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长。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监督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