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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6年05月06日 | 浏览次数:3次

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维护服务对象(捐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秉持“合理规范、透明公开、精益求精”的总方针,积极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对捐赠项目的有效管理,提升基金会公信力,促进基金会健康、可持续发展,从而达到促进西安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目的。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并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项目策划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向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所设立的项目。

第五条   捐赠项目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二)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奖励和资助学生和教师;

(三)资助大学生科技竞赛和创新创业活动;

(四)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五)经学校批准,由学院(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六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一)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方指定捐赠款物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院系或机构等。

(二)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方未具体指定捐赠款物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宗旨与目的,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三)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均可设立留本和动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利息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动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三章  项目设立

第七条  捐赠分为货币类和实物类形式:货币类捐赠方法包括银行转账汇款、现金捐款和网络捐款等,由捐赠方直接捐入基金会指定账户,并登记备案;实物类(如图书、资料、艺术品、树木、仪器设备、房产、车辆等)捐赠,由受捐单位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报基金会备案,并按捐赠方意愿使用捐赠物品。

第八条  接受捐赠程序:

(一)基金会理事长或委托代理人代表校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协议书》(以下简称《捐赠协议书》)。

(二)基金会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物类捐赠类型,办理验收和登记手续。

(三)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捐赠协议书》和验收记录等,按币种、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实物类捐赠且捐赠方可提供货物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无货物发票的,可按协议金额或凭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价值证明书开具《捐赠票据》。

(四)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捐赠协议书》《捐赠票据》等原始凭证,据实入账。

第九条  根据学校需要和捐赠者的意愿,由基金会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明确捐赠总额、使用方式、资助对象、到款时间、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  捐赠协议内容须经基金会审核通过方可安排签署,未经基金会审核同意或未经基金会签署的协议一律不予认可。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项目的执行实施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捐赠资金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到位;按照基金会要求及协议约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开展与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二)按照捐赠协议和学校、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使用项目资金;

(三)对于执行年度在一年以上的项目,受捐单位须定期向基金会项目部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报告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四)及时、如实答复捐赠方和基金会的各种查询。

第十二条  如需调整捐赠项目相关协议约定事项的,由受捐单位、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一致后,报基金会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报基金会审批,同时配合基金会向捐赠方反馈捐赠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结束或终止后如有资金结余,基金会应依据捐赠协议或与捐赠方协商结余资金用途。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长负责对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的策划开发、立项审批、执行监管、反馈宣传等环节。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策划、设计和立项审批;

(二)在项目执行中协调捐赠方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联络

沟通,确保完成项目计划;

(三)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项目目标;

(四)督促项目执行单位按期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并向捐赠方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第十六条  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应如实答复捐赠方的查询,重视和采纳捐赠者提出的合理意见。

第十七条  捐赠项目的签订和执行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捐赠收入;不得将获赠款项、物品用于劳务费、福利费发放;未经捐赠方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方同意。对违反本规定,构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捐赠数额较大(协议金额一般在200万元以上)、受益面较广(涉及多个院系或部处)及对学校或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项目,可设立专项基金。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可成立决委会,其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决委会成员及数量由捐赠方、基金会和学校共同商议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基金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遵纪守法、规范有序、真实可靠、

准确及时、完整全面、方便查阅的原则,主动公开除依法不予公开外应该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开:

(一)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秘书处人员情况、章程及内部管理相关制度等;

(二)秘书处办公地址、各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地址;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

(四)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相关信息;

(五)基金会工作动态及有关捐赠事宜的新闻、活动报道;

(六)基金会其它允许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

(二)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三)基金会工作计划、工作进度等信息;

(四)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章  公开方式与途径

第七条  通过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对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进行公开。

第八条  按期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其指定的媒体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九条  基金会和基金管理部配合做好向捐赠人反馈捐赠到款及使用情况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基金会在编制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如实反映信息公布情况,接受民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

第十一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秘书长全面负责,审核信息公开内容,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并完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会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对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进行整理、登记、报批、公开、保管。

第十三条  所有公开的信息都需报秘书长审批,秘书长认为有需要的报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公开。

第十四条  对于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秘书长和基金会办公室应及时查清情况并在多种媒体上公布说明。

第十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享有信息公布的最终决定权,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十六条  基金会监事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审批程序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试行)》和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相关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使校友及社会捐赠管理规范化,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校友及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校友及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四)严格规范管理;

第二章 捐 赠

第三条 捐赠方式

捐赠方式可分为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校友总会办公室与捐赠者协商确定。

捐赠方可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负责资金的财务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开财务报告。具体捐赠方式包括:邮局汇款、银行汇款、现金捐赠,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捐款统一纳入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

(一)校史实物类

参加国内外各类重要活动、赛事的资料、实物(如作品、奖杯、纪念品等);在校期间,集体或个人获得国家、省部级的各类表彰、奖励的资料、实物、生活用品等(如校徽、票据、教材等),具体见西安财经大学官网“征集”公告。

(二)非指定用途捐款

校友可根据意愿,以个人或集体的形式向学校捐赠。已设立的捐赠项目包括“年度捐赠”等。

(三)奖教助学金、基金类

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科竞赛奖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大学生创业基金、教师科研基金等。

(四) 指定项目类

1、建筑风景类:图书馆(整体或部分)、游泳馆、校园道路、雕塑的制作或冠名、树木认捐等。

2、实验室及设备类:实验实训室设备、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设备及图书馆各类图书捐赠等。

(五)校庆等活动类

校庆庆典活动、校庆丛书编辑出版印刷、校友馆及校友之家建设、校庆宣传片、校庆宣传画册、校庆礼品、毕业生纪念品制作等。

(六)经学校批准、由学校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七)按照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教学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接受捐赠

(一)对学校已设立的捐赠项目,捐赠者同意并遵守本管理办法,由校友总会办公室登记审核,通过审核的可以接受捐赠。

(二)对新设立或大额捐赠项目,捐受双方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和学校对捐赠财物的使用需求,充分交流沟通后接受捐赠。

(三)大额捐赠需以学校名义签订捐赠协议。

第三章  管理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委派专门的会计与出纳负责基金会资金的日常财务管理、资金的运营和有关税务工作。

第六条  各类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必须分类分项单独进行收支的核算与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资产的收益来源原则上限定于银行利息、购买保本理财产品以及购买国债等风险较小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  基金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的投资、理财专家,对资金的运营和保值增值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基金会资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于风险型投资应经过严格的论证并召开理事会研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使用

第十条 捐赠财物的使用

(一)无指向捐赠的资金,主要奖励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奖励全面发展、成绩突出的在校学生;资助在校贫困学生。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按如下方式使用:

(1)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立项申请书。

(2)经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初审合格后报理事会审批。

(3)召开理事会审批非限定性资金使用项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但应在下一次理事会备案。

(4)经批准的项目,在公示无异议后,由基金会与使用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明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责权关系。

(5)按批准后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执行项目。

(6)根据项目类型,基金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给出继续执行、停拨、追责等意见。

(7)项目执行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在30日内向基金会报送总结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二)限定性捐赠的使用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由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执行,并按如下方式提出使用申请:

(1)受益部门、单位或人提出使用申请。

(2)受益人为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时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同时包含本科生、研究生时由资金使用较多的一方负责单位提出使用申请。

(3)受益人为本校教职工时由学校人事处提出使用申请。

(4)受益人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由基金会办公室按捐赠协议,报理事长批准后负责办理。

 

(三)对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学校与捐赠人签署捐建(助)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将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并为捐赠人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基金会是学校接受校友及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对接受校友及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是校内唯一代表学校接受校友捐赠并进行捐赠管理的部门。各校属部门、各学院在争取校友和社会捐赠过程中,应与基金会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审核,报基金会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校友及社会捐赠资金统一进入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后,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各项捐赠资金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要求,按项目独立设帐、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协助捐赠人完成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流程。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同有资质的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捐赠实物价值认定和管理,确保捐赠资产的使用效益。

捐赠的固定资产、文物文化等实物,无法确认价值的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另外造册登记。

第五章 鸣谢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在校园网校报刊登捐赠者的姓名及款金额,在征得捐赠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大额捐赠者进行专题宣传。学校适时制作“捐赠纪念牌”,存放校友馆。

第十五条  对捐赠校史实物类的个人、组织,视不同情况,分别采用展出时署名、校友馆存放、颁发捐赠证书等不同方式给予表彰和感谢。

第十六条  对指定项目进行大额捐赠的个人和集体,视不同情况,分别采用适当位置刻个人姓名、悬挂镌刻捐款人姓名的铭牌、实物冠名等不同方式给予表彰和感谢。冠名方式根据捐赠人意愿与校方充分沟通后确定。

第十七条  与校庆相关的捐赠,视不同情况,分别采用颁发捐赠证书、获邀参加庆典活动等方式表示感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捐赠人与校友总会办公室沟通后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